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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父母對成年子女有撫養費義務?

哪些情況下父母對成年子女有撫養費義務?

一、哪些情況下父母對成年子女有撫養費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一) 原則期限: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為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二) 特殊期限: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父母只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才是法定的,但實際並不要求在任何情況下父母都要對未成年人履行撫養義務。若是父母本身就喪失了勞動力,沒有其他收入的,此時並不具有撫養能力,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子女尚未成年其實實際也沒有辦法對其履行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