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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監護人幼兒報名時該怎麼填寫?

第一監護人幼兒報名時該怎麼填寫?

很多家長在為孩子報名幼兒園時,都會在報名表上看到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本站的小編今天就是為大家解答第一監護人幼兒報名時該怎麼填寫?

一、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第一監護人幼兒報名時該怎麼填寫?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一監護人幼兒報名,大家看了上面所介紹的內容,應該能知道在填寫第一、第二監護人時要按照實際家庭情況來填寫,一般來説是孩子的父母,並且沒有先後之分,如果有特殊情況,則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順序依次填寫。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在本站網站上找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