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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可以少給一些嗎

撫養費可以少給一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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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需要確定具體的數額,此時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子女實際生活需要、父母經濟收入等等。那麼此時,撫養費可以少給一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撫養費可以少給一些嗎

撫養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少給,但只侷限在某些特定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出現下列情形的,撫養費可以少給: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並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數給付,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4、父或母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的時候,雖然要參考實際的情況確定,但此時要是父母有特殊情況,如經濟收入比較低或者有法定扶養的人,那麼此時撫養費可以少給一些,但一般來説是不能免除支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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