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前的撫養費怎麼處理
在我國,針對夫妻生活中的一系列問題,婚姻法章中都有着明確的規定。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夫妻雙方真的想要離婚的話,必須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以後,才代表夫妻關係在法律上正式解除。離婚之前,對家庭對孩子都應當承擔起自己應盡的義務,以下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離婚之前的撫養費怎麼處理?
一、離婚之前的撫養費怎麼處理?
孩子是雙方的,雙方都應當承擔撫養費用。
二、孩子的撫養費包括哪些?
(一)哪些屬於孩子的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也就是父母雙方離婚時,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應支付給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不屬於孩子撫養費的情況。
孩子的撫養費應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需注意的是這些費用還需必要,其他不必要的費用並不包括在撫養費的範圍內。下面將具體列舉説明。教育費方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孩子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孩子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生活費方面,也需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醫療費方面,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如何確定?
(一)由離婚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平等自願協商的方式,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利益,是可以被承認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協議必須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協議不利於子女,就不應准許協議具有效力。
(二)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孩子的撫養費。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協議不予准許時,則由人民法院會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的角度出發做出判決。一般説來,法官們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比如身體情況、年齡大小等;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比如收入數額等;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三方面予以確定。具體會根據情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則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對於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2、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則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者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予以確定。如負擔撫養費的一方是農民,其給付的撫養費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的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户、專業承包户、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還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離婚之前的撫養費怎麼處理的問題已經充分的瞭解。離婚之前孩子的撫養費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孩子的撫養權被判決下來以後,另一方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孩子支付撫養費。如果遇到拒絕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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