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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小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離婚之後小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眾所周知,很多時候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而此時如果在這方面沒有處理好的話,自然也是不允許夫妻離婚的。那在確定了小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之後,小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小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1、離婚後撫養費怎麼計算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2、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為,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着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着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1、有關撫養方式的法律規定

父母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離婚後,子女撫養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單方撫養模式,是指離婚後法院判決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單獨撫養;一是輪流撫養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在我國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兩種撫養方式 。

根據2001年《婚姻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子女撫養問題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又詳細地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法律規定具體且易操作。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相似,可考慮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況,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撫養髮生分歧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2、撫養關係的變更

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在以後的日子發生很大的變化,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因此,法律允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出現下列事由,可提起變更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對小孩子的撫養費進行計算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到三方面的因素,就包括父母的經濟收入、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學習需要,而在這方面其實沒有什麼標準可言,如果家庭的條件要好一些,自然計算出來的撫養費就會高一些。關於小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