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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社會撫養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

《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1、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

2、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三倍徵收。

(二)廣東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三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1、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2、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北京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2、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3、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徵收。

4、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週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徵收。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四)江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如下。

1、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2、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3、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4、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並不是每個地區都統一的,而是需要當地政府計生部門結合本地區的消費水平和工資待遇標準來合理的確定徵收標準,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人們可接受的範圍,不可因為標準制定過高而導致社會壓力增大,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交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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