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的監護人怎麼辦啊?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對監護人的規定當中有明確的説明,監護人並不僅僅只是未成年,對於精神病人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應該有監護人。監護人是保障被監護人生活的一個重要的角色。有的時候老人到了一定的歲數就需要有監護人了,那麼孤老的監護人怎麼辦?
孤老的監護人怎麼辦啊
由原單位或者所在基層組織如居委作為監護人由原單位或者所在基層組織如居委作為監護人。
在我國監護只針對兩種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説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因為年紀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設置監護人代理他們進行民事活動,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才是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對於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為身體的衰老而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與之相應的,民法為其設立的制度就是贍養制度,而不是監護制度.儘管身體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輕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別人的監護。
1、老年人若不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則不需要監護人,更沒有指定不指定之説。
2、老年人若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參照下列法條: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於孤老的監護人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可以由原來的單位或者是居住委員會來進行監護人的確定,孤老在生活上面肯定是有困難的,所以監護人對於孤老來説存在的意義往往都是非常的重大的,遇到了這個問題的話是可以向居委會請求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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