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可以嗎?
一、律師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可以嗎?
律師辦理遺贈撫養協議顯然是可以的,但雙方需要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2、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3、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的處理,必須基於上述規定的有效要件,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律師辦理遺囑撫養協議的相關情況,也只能按照見證人的身份來進行認定,並不是遺贈撫養協議有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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