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幾種形式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幾種形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需要履行監護職責,可是,若父母因意外事故去世,或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其他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之間又對監護權問題產生爭議的,就可以請村委會,居委會,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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