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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處分財產合理嗎?

法定監護人處分財產合理嗎?

一、法定監護人處分財產合理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另外,你説監護人是把被監護人的房子賣掉來治療被監護人的病,這也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的,依照本條法律規定也是允許的。

但是,不得以給被監護人治病為藉口,將被監護人的財產變賣後挪用或佔為已有。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如果病治好了,多餘的錢,監護人是不能私自處理的,應當由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妥善保管,等到監護人死後,按照遺產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給予孩子正確的教育理念和基本的生活常識,關於財產方面更是需要樹立好自己正確的價值觀,不得私自佔為己有。因此,監護人不管是孩子父母還是孩子直系親屬,都是沒有權利進行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問題的,有任何情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