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了還提出離婚有兩個孩子如何處理?
一、女方出軌了還提出離婚有兩個孩子如何處理?
出軌,一般無過錯方更有利,但是如果沒有經濟條件,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好處的,還是會將孩子判給出軌的一方。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
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後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
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一)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其次,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情況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兩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歸屬中的特殊情形——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因此,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選擇跟隨父或母生活應當是一種無條件的權利,不能將其視為無足輕重的“意見”。在離婚案件中,對子女跟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問題,尤其是身心健康,其重心在於尊重子女的意見,保護子女權益,然後再考慮父母意願,才符合法之精神。
生活中,第三方對於家庭生活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往往是很多人的家庭支離破碎的直接原因。很多人因為第三者而選擇離婚,對於孩子,未成年的孩子就有撫養權爭奪的情況,如果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能力,那麼法院會根據情況,照顧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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