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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什麼叫無撫養能力?

一、夫妻離婚什麼叫無撫養能力?

夫妻離婚什麼叫無撫養能力?

無撫養能力就是養不起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是指身體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孩子的撫養無能為力,即無撫養能力。撫養包括物質上的撫養和精神上的撫養。撫養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就是沒有撫養能力。撫養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就是沒有撫養能力。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判斷有沒有撫養能力的條件比較多,如: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居住條件,有時間照顧等,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進行判斷。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有居住條件,有時間照顧等等,要從很多方面綜合考慮。

二、變更撫養權的情況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也不能免除,判定是否具備撫養能力,一般要從經濟條件、身體情況及家庭情況入手,如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困難,或者身體患有嚴重疾病不能照顧孩子的,應當屬於無撫養能力。孩子由對方撫養的,沒有直接撫養一方應當承擔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