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超生的處罰是什麼?
一、計劃生育超生的處罰是什麼?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税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二、超生的相關解釋
超生,超生即超出計劃的生育。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國策之一,以前原則上是隻許生一胎,但有例外。如獨生子女結婚、在農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況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須先申領準生證生育。如果是農村人口,第一個孩子是女孩,要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超生,源於一個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中華幾千年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
有關計劃生育政策中超生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子女生育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向計劃生育部門諮詢瞭解,並根據規定的政策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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