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一、監護人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夫妻雙方先協商解決。 2. 找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調解解決。 3. 沒有獲得小孩撫養權的一方直接拿着判決或者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執行,實現看望小孩的請求。 夫妻雙方無論誰獲得小孩的撫養權,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小孩,相反獲得小孩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
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起訴解決,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有權利探望孩子的。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 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25 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26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後對孩子的監護有問題,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了,任何身份都不得剝奪其他有探視權利的自然人的探視能力,看望自己的孩子是我國法律賦予給每一位父母以及其他監護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違反這項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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