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方可以不要孩子撫養權嗎
一、起訴離婚女方可以不要孩子撫養權嗎?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女方提出離婚,但不要孩子撫養權。女方可以在離婚時和男方協議分割屬於兩位的共有財產和債務,女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具體支付額度和支付辦法需要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原則上是女方需要支付月收入的20%--30%。 女方在離婚後有探視子女的權利,男方需要配合協助執行。 雙方當事人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麼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係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本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父母雙方可以輪流撫養子女,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不滿2週歲,一般應當跟隨母親生活,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已滿10週歲,可以根據子女意見,確定撫養權歸屬,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雙方因撫養權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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