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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探望權的相關注意事項?

父母如果缺席孩子的成長,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性格長成都是不利的,所以協議離婚之後父母還是更加多關注孩子的變化,法律上也是有相關條例支持保護父母離婚後未拿到撫養權的一方去看望自己的孩子,撫養權一方不能因為自己的私心或者其他原因阻止父女或父母相見,也不能故意挑撥親情關係,所以對於協議離婚探望權的相關注意事項在法律上有做出哪些解答呢。

協議離婚探望權的相關注意事項?

一、探望權如何行使

實踐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兩種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撫養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時間較短,方式較靈活,但不利於探望人與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將被探望子女領走並按時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與子女的接觸時間較長,有利於彼此的深入瞭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撫養方則要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採用此種探望方式應注意:

1、探望人不僅要有較好的生活居住條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習慣,如不得有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則不宜採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

2、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較充裕的時間。如子女是學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時才能適用。

根據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實際情況,結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確定探望方式和時間。

二、行使探望權注意哪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不管在判決書中涉不涉及探望權,但當事人就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都應受理。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後的夫妻,因雙方關係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並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於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新婚姻法還規定了探望權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撫養子女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如嚴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是否中止探望權。但是,當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後,探望權應當恢復。

婚姻雙方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和對方在一起時,就會選擇離婚,但是離婚之後一些共同財產就會被公平分配給雙方,除了存款和房子,還有孩子,法律上法官會根據父母撫養權的能力進行合理公正的判決,當然沒有拿到撫養權的那一方也是有權利去探望自己的孩子。

標籤:探望 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