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應該怎麼安排探望權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除了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外,同時也需要對探望權作出合理的安排。對於未直接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來講,此時就會實際享有對孩子的探望權。那麼夫妻離婚時應該怎麼安排探望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離婚時應該怎麼安排探望權
1、探望權的安排應與子女的年齡相一致。根據子女成長髮展的規律,不同年齡段的子女呈現出不同的特徵,父母協議探望權安排時尤其應注意子女的年齡段差異。離婚律師指出,有些人認為,為了生存和發展,人類的嬰兒有尋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會依附於某個主要目標對象以尋求生存和發展。這個主要的依附對象,通常但並不絕對是孩子的母親,也可能是孩子的父親。在幼兒時期,與主要的依附對象之間的分離,會引起嬰幼兒的緊張,有些專家認為,這種分離是危險的,應儘可能地避免。在該時期,非居住父母對子女的留宿探望應儘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況時才可以採用留宿探望。隨着孩子年齡增長,其對居住父母的依賴逐漸減弱,與非居住父母之間更多或更長時間的交往成為可能,並且通過更多地接觸非居住父母及其他人也更有益於子女的社會化過程。進入小學年齡段後,其認知度逐漸提高,特別是當其成長至10週歲以上時,其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增強,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儘量地聽取其意見。
2、除傳統的週末探訪外,考慮到特殊日子探望的重大意義。傳統的定期性探望保持了子女與非居住父母之間的持續交往,有利於維護親子關係的長期穩定性。特殊日子,如在幼兒時的“六一兒童節”、父親節或母親節、父母生日或子女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間,父母子女之間的見面交流能提升其相互的滿意度,有利於拉近親子的情感距離。
3、白天探望與留宿探望在探望的效果上存在重大區別,留宿有助於幫助子女與非居住父母之間發展親密的情感紐帶。在留宿時,親子時問通常較少受到限制和安排,家庭的動力特徵得以體現——如給孩子鋪牀、道聲晚安、早上喚醒孩子起牀、幫孩子穿衣服以及與之共進早餐。相反,白天的時間很容易受到限制,並且常安排一些親子共同參加的活動。儘管這些活動對建立和維持親子關係非常重要,但那僅是孩子身體和心理健康成長和發展過程中非常小的一部分。研究證實,與子女有留宿探望的非居住父親,比那些僅在白天與子女交流的父親,在其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上有着更高的滿意度。
二、確認探望權的程序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實踐中,不能以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為由,而不讓其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合理安排探望權,其實對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感情聯絡也是很有幫助的。若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話,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其主張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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