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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變更撫養權有什麼條件

二度變更撫養權有什麼條件

在實踐中,夫妻離婚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做出協商。但日後也是可能因為一些原因而導致子女撫養權做出變更的。那麼大家知道二度變更撫養權有什麼條件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二度變更撫養權有什麼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必須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才能得到支持。

5、自變更撫養關係規定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説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説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説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二、變更撫養權的程序是什麼

變更撫養權的程序如下:

1、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怎麼收集變更撫養關係的證據

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在進行未成年子女變更的時候,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是不能變更撫養權的。當然對撫養權做出變更,也是以子女利益為出發點的。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