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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怎麼爭孩子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怎麼爭孩子撫養權

若是夫妻雙方選擇離婚,那麼夫妻雙方肯定不能一起居住,共同享有孩子的撫養權是不現實的。在多數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於夫妻雙方的一方,才能夠有利於孩子的發展。若是夫妻雙方都想爭奪孩子撫養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是需要我們着重考慮的。那麼,夫妻離婚後怎麼爭孩子撫養權呢?來看下面瞭解一下內容吧。

一、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夫妻離婚後怎麼爭孩子撫養權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後,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由此可知,在法院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的時候,會依據很多情況,但原則上一定得有利於離婚的子女的生活。關於夫妻離婚後怎麼爭孩子撫養權的問題,由於男方與女方的特殊性,二者在爭取過程中的技巧也是有着相當的區別。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二者一定要生活條件、經濟能力良好,並且能爭取到孩子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