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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可以要求子女撫養費嗎

不離婚可以要求子女撫養費嗎

一、不離婚可以要求子女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主張撫養費的有:

1、 未滿18週歲的公民,但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除外;

2、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男方同意離婚協議書約定女方不付撫養費

(一)在現實生活中,父母離婚只是他們的婚姻生活劃上了一個句號,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還是要繼續的。按法律的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分為:

1、定期給付。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2、一次性給付。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例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除此之外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

3、以物折抵。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撫養費,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用屬於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夫妻二人在友好協商中選擇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女方不付撫養費,無論是基於男方考慮女方經濟原因還是為了快速和女方辦理離婚手續。男方同意了女方提出的條件,就應該履行其義務。

我們發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實作為父母也是一直在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而因為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往往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但很多時候在離婚的情況下,才專門的把撫養問題專門拿出來處理,不然的話可能因為父母解除婚姻關係,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承擔,這是對孩子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