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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可否因多年不見孩子而拒付撫養費

父親可否因多年不見孩子而拒付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撫養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承擔撫養費用。並不能因多年未與子女見面而拒付撫養費。給付撫養費的期限是到子女成年或已成年並能獨立生活的。如果未撫養子女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或者撫養一方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這是法定的權利義務,如果拒付撫養費用,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給付並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撫養義務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如果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給付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