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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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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既然兩個人能夠共同相識最後決定步入到婚姻的殿堂當中,説明對方身上有些東西就是自己所需求的。其實有很多夫妻當初離婚真的就是因為吵了架,或者正在氣頭上一時衝動做出的決定的,離婚後又復婚的夫妻這也是比比皆是的。但可能對於復婚的夫妻也有少數人比較關注《民法典》關於復婚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復婚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後未再婚;

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民法典》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三、 如何復婚,復婚的程序和手續是怎樣的?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程序差不多,如下程序: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83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復婚財產的這個問題也很好理解的,在離婚這段期間的個人收入不屬於共同財產,財產的問題不會隨着復婚就發生本質的轉變的。但個人認為兩個人既然都已經決定復婚了,其實在財產方面也沒有必要太過於斤斤計較的,夫妻兩個人過日子必須是真心實意的,尤其是在金錢的這一方面太過於斤斤計較是很傷害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