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什麼情況下會失效
一、遺囑繼承什麼情況下會失效
(一)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二)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後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三)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實踐中較難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遺囑無效,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四)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五)遺囑人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分該遺產的遺囑或遺囑中的部分內容無效。
二、哪種繼承的方式效力最高
在我國,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一)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三)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四)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我國規定的遺囑繼承方式有多種,分為了口頭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對應不同的遺囑,規定的生效要件不一樣。而遺囑只有在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之後,那麼之後才有可能被執行。當然遺囑也是有失效的可能,而一旦失效了肯定就不會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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