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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遺囑繼承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

什麼情形下遺囑繼承按法定繼承處理

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因此,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那麼什麼情況下遺囑繼承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雖然存在遺囑,但需要按法定繼承執行的情況,通常有以下情況: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