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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屬於什麼分配方式?

遺產分配屬於什麼分配方式?

一、遺產分配屬於什麼分配方式?

遺產分配屬於實物分配,變價分配等多種分配方式。不宜分配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配

遺產分配在不違反分配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配的方式。適用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配。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配,只能作個體的分配,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配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配

對不宜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配,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配

對不宜分配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配

遺產不宜實物分配,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

二、遺囑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遺產的分配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多種方式,可能很多人他們對在進行分配的時候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也有一些遺產是不適合用利用實物方式來進行分割,因此可以採取共同共有或者是進行折價補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標籤:分配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