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法律特徵包括哪些?
遺贈撫養協議是遺贈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撫養人,並與之簽訂的一份書面協議。在遺贈撫養協議中,雙方會對遺贈撫養的具體事項作出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義務,另一方有權中止該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遺贈撫養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那麼,遺贈撫養協議法律特徵包括哪些?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遺贈撫養協議法律特徵
1、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在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權利。
3、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4、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遺贈撫養協議法律特徵也十分明顯,它是一種法律上的合同,對於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也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比繼承和遺囑來得更高,在實踐中,如果發生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發生衝突的情況,遺贈撫養協議會被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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