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一、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繼承權,
1、首先需要明確享有繼承權的條件: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範圍內。
(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其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其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其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其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2、從以上可以知道,盡贍養義務不是享有繼承權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説,未盡贍養義務也享有繼承權。
二、未盡贍養義務可以少分遺產嗎
未盡贍養義務可以少分遺產嗎?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需要強調的是,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具體的分析見下文: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2、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多分或少分: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裏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裏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這裏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現實生活當中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再進行繼承的時候是可以少分財產的。但是這裏並不意味着擁有繼承權就一定完全喪失一點財產都不能夠參與分配,畢竟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繼承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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