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侄女有法定繼承權嗎?
沒有,法定繼承的話侄女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侄兒侄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需要通過遺囑(遺贈)的方式繼承叔叔的遺產。
2、如果叔叔沒有遺囑,但是侄兒侄女對叔叔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可以要求分配叔叔的遺產。
3、《民法典》規定: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一般侄女是屬於遺囑或者遺贈的方法來獲得財產的,這個並不是屬於法定的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但是侄女有主要的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也是可以要求分配的
繼承權和法定繼承權是不同的,前者的範圍更大,因為前者可以是法定繼承權,也可以是遺囑賦予的繼承權,法定繼承權的繼承人範圍很小,而遺囑繼承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可以是一個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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