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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一定無效嗎

打印遺囑不同分類的效力認定:
1、立遺囑人親自操作電腦打印的遺囑應屬自書遺囑,這類遺囑應該按照自書遺囑予以認定。
2、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遺囑並簽名應根據不同情況來認定遺囑的性質和效力。
一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製作遺囑,在打印件上註明了年、月、日,並由打印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的,應視為代書遺囑,且符合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要件,上述情況僅僅是代書人以打印的形式代書,打印人即是代書人。
二是立遺囑人請他人打印製作遺囑,在打印件上註明了年、月、日,但僅有打印人或遺囑人簽名,則不能構成有效的代書遺囑。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要件,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包括代書人)簽名,而上述情況並無遺囑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見證人簽名,故不能成為有效的遺囑。
三是立遺囑人親筆寫好遺囑,為追求美觀或便於保存等原因,請他人按照自己書寫的遺囑打印一份,並在打印件上簽名,然後丟棄了原書寫的遺囑。這種情況形成的打印遺囑與原書寫的遺囑實為一體,應視為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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