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林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的林地可以繼承嗎?
1、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要明確《繼承法》第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因此,被繼承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2、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由於林業生產經營週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也由於林木所有權的繼承與林地不能分離,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
3、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做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4、林地的繼承也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户,還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5、準確地講,這種“繼承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而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林地承包人的繼承人在該林地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也就是説,只要林地承包人的繼承人有能力並表示將繼續承包的,發包方無權在承包人死亡後收回發包林地。
綜上所述,林地承包人死亡的,林地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無論繼承人是否另有承包地,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繼承權,在承包期內,林地承包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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