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哪些
一、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哪些
1、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一般職工本人直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不服管理”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要求或者不服從單位領導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等規定。“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如擅自移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標誌、開關、信號,在禁火區生產時使用明火作業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值班時外出遊玩、睡覺打噸、精神不集中等。其實,在許多情況下,“不服管理”與違反規章制度“是一致的。
2、行為人在生產、作業活動中,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即有關生產、作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在這種表現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願聽從生產指揮、管理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的命令,其次是生產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強迫命令工人在違章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即強迫工人服從其錯誤的指揮,而工人不得不違章作業。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工人客觀上是違章作業,但由於違章作業不是工人本人的意願,而是被指揮、管理人員強迫去違章作業,因此,不能追究被強迫違章作業的工人的刑事責任,而要追究違章指揮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單位進行工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案件情況惡劣的,應處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保護我國勞動者合法權益,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辦案單位積極地進行調查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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