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贍養義務的責任範圍

贍養義務的責任範圍

贍養是家庭生活中,子女需要對父母履行的義務。在很多的家庭糾紛中都是由於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導致的。在民法典相關規定中,哪些情形就應該讓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內容。

贍養義務的責任範圍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以上就是關於子女贍養義務的責任來源。其實,很多的家庭糾紛就是因為子女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贍養義務引起的。所以,瞭解法律對於贍養義務的相關規定,明確違反贍養義務的法律後果可以進一步的避免贍養糾紛。

標籤:贍養 義務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