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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認定標準

自書遺囑的認定標準

一、能認定自書遺囑的幾個要求:

自書遺囑,意思是立遺囑人親筆寫下的書面遺囑,內容是根據自己的想法和期望對自己死亡後的遺產作出安排,這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但要認定這份自書遺囑有效,需要符合以下四點:

(一)立遺囑的人必須親筆親自書寫,不可代筆。

必須是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顧名思義,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的人親筆書寫的,不能由其他人寫,也不可以用打印形式留存,只能本人親筆書寫,以便日後字跡的辨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鉛筆或其他可擦改的筆書寫。

(二)立遺囑的人要清楚自己是在立遺囑的情況下書寫的,而非其他情況。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的本人清楚明白是對死亡後自己財產的處理的紙質證明。其他形式如口頭提過、自己寫過非正式的想法也是沒有效力的。不過自書遺囑也不強求需要有遺囑二字在上面才承認,但遺囑必須對自己死後財產的處置有清楚明白的説明。例如小芳在臨死前沒有立過任何遺囑,但在日記本中提到想給孫子買棟房,這樣的不是對死後財產有明確安排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遺囑使用。

(三)需要有時效性、真實性。

立遺囑的本人要親筆簽名並註明當前日期,需細化到年月日,才具有效力。

(四)遺囑內容合法。

遺囑的內容是合法合理的,沒有違法現行法律的安排。比如遺囑中需要後人殺死某人才能獲得遺產,這樣的條文是不受法律保護,即是無效的。

二、不能認定自書遺囑的情況,有下面敍述的幾種:

(一)曾經在危急關頭的立過口頭遺囑,但事後度過難關,具備另立遺囑能力的人所立的口頭遺囑。

立遺囑的人在特別危急的關頭立的口頭遺囑,説明了死後財產的分配。但事後度過了這種危急情況,在他再次能夠使用書面或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下,他之前在危急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沒有部分思考能力的人或是全部行動能力缺失的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例如全身癱瘓、不能與人交流的植物人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

(三)在立遺囑人受到威脅、欺瞞的情況下所立下的遺囑無效。

例如小芳是年老的長者,希望立下遺囑,她膝下有一名兒子,一個女兒,此時女兒欺騙小芳,説哥哥,即小芳的兒子已經車禍死亡,從而騙取小芳的全部財產。這樣受欺騙所立下的遺囑不但無效,而且女兒的行為已經觸及法律,涉嫌詐騙。

(四)虛假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小吉學習立遺囑的父親的筆跡,自己寫了一封遺囑,這封遺囑就屬於偽造遺囑,絕不具有法律效力,小吉本人也觸犯了法律。

(五)未經立遺囑人同意,私自亂改的遺囑條文無效。

如果立遺囑的人需要改遺囑,需要他本人自願修改,並且需要證明他在清醒清晰的情況下修改的,若是口頭遺囑,還需要兩名證人在場。而非本人的篡改遺囑,那麼該遺囑不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篡改遺囑的人也是觸犯法律的。


標籤:認定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