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官司一般多久宣判?
一、 遺產官司一般多久宣判?
遺產官司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有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對於遺產繼承過程中存在矛盾和糾紛的,可以按照司法審理的程序,來提出起訴並要求判決處理,但相關事項的調查取證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情節嚴重的或者複雜的,顯然所需要的時間也更長,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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