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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需要繼承權公證嗎

不需要,沒有明確要求,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的。在遺產繼承中,凡是涉及到代位繼承的,那麼只有在其他順序繼承人都去世,或者放棄繼承後,其才具有繼承權。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代位繼承需要繼承權公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