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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繼承權有沒有時效

一、繼承權有沒有時效

法律規定繼承權有沒有時效

繼承權沒有時效,但是繼承權糾紛起訴有時效規定。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一般來説,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但因為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通常情況下,去世一方的財度產有一半是與在世人的夫問妻共同財產,所以先要作平均分割,確認遺產的範圍。也就是,在繼承開始之前,先要分出一內半作為共同財產,歸在世的一方。剩餘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由法定繼承容人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法律規定遺囑在什麼時間要公佈

1,法律沒有規定遺囑必須在什麼時間公佈,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繼百承開始時公佈遺囑

2,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有人隱匿遺囑,損害其他繼承度人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內提起訴訟

3,可以參考《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容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開始後,由於種種原因,有的繼承人可能不知道繼承開始的事實。因此,繼承開始後,應將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通知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便其及時處理有關繼承問題。這是繼承開始的一個必要環節,也是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一個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