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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特徵有哪些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的特徵有哪些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標籤: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