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特徵
遺囑行為有以下特徵:
(一)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一種。
因此關於法律行為的共同規定適用於遺囑,如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等。
(二)遺囑是死因行為。即該行為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生前可以依法任意修改和撤銷其遺囑。
(三)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並且必須符合法律對其所選擇形式的特別規定,否則無效。
(四)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財產的歸屬。
(五)遺囑行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達,他人代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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