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口授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口頭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有效:
1、一是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2、二是遺囑所處理的財產為立囑人所有,
3、三是立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四是該遺囑系立囑人自願所立,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
5、關於口頭遺囑是這樣規定,口頭遺囑必須是在立遺囑人病危的情況才能成立的遺囑,立遺囑人必須保持清晰的意識狀態,需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若立遺囑人病危情況過去,口頭遺囑不成立需要重新訂立遺囑,若立遺囑人去世,口頭遺囑成為最有效的遺囑
二、口頭遺囑的見證人的要求:
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事後將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及時追記,交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
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款規定,“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這一規定,
四、口關遺囑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採用。所謂“危急情況”是指來不及採用其它遺囑方式立遺囑的某種情況,一般是指生命垂危、臨刑前、船舶遇難、戰爭、傳染病隔離以及颱風、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況。
(2)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事後將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及時追記,交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
(3)當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來得及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喪失遺囑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口頭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處理自己的財產,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應當是立遺囑人自願,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人死亡,口頭遺囑為最有效的遺囑,情況危急是指生命垂危,遇難,地震等特殊情況,危急情況解除,口頭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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