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的自書遺囑尾部沒有簽名有效嗎?
一、遺囑人的自書遺囑尾部沒有簽名有效嗎?
自書遺囑無知遺囑人的簽名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道第2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專
從法律條款中,不難看出:簽名是自書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所以,自書遺囑無簽名的屬是無效遺囑。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製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後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後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着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4、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並不於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註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二、自書遺囑需要遺囑執行人簽字嗎?
不需要的,因為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在份數上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説明修改b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立遺囑的形式有多重,包括公正、自書、代寫等,遺囑只要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的,繼承人豆漿可以繼承遺囑。立遺囑時也可以申請遺囑執行人代為遺囑人執行遺囑,保證遺囑的合理和安全繼承。遺囑和遺產之間有區別,遺囑包括遺產,遺產不一定是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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