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財產繼承問題是什麼?
一、人死後財產繼承問題是什麼?
人死後財產繼承問題是有遺囑的情況之下,就是按照遺囑當中的內容來分配遺產,沒有的話就是按照法定繼承。享有繼承權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二、房屋繼承人規定是什麼?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遺囑繼承直接體現着被繼承人的遺願。
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適用條件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立遺囑人死亡;
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遺囑的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遺囑方面的規定實際上是比較明確的,遺囑必須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當事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作簽訂的,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因為遺囑方面的一些問題發生爭議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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