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糾紛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遺產繼承糾紛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遺產繼承糾紛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通過案例檢索發現,在司法實務中,對於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件,很多情況下被告方都會引用《民法典》第230條關於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抗辯,然而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法官都會做出相應不同的裁判,因此,我們有必要正確理解《民法典》第230條關於繼承權糾紛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含義。

然而要清楚什麼是“繼承權糾紛”,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繼承權的含義,所謂“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所以“繼承權糾紛”是指對繼承人資格存在異議以及侵害、剝奪繼承人繼承遺產資格的糾紛,這主要包括“對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身份有爭議、繼承人中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的、是否存在繼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遺產的自然人以及有繼承權的人侵害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等情形。

對於該類繼承權糾紛案件,須嚴格適用《民法典》第230條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依《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