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繼承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撫卹金繼承法律效力是什麼?
撫卹金繼承法律效力是非遺產性質的。一般而言,撫卹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卹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於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卹金、補助費的剩餘部分,屬於遺產範圍。在傷殘職工或革 命 軍人生前發給的撫卹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 人個人所有,屬於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後,依《民法典》,這些撫卹金在其死亡時剩餘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可按法定繼承的辦法,由法定繼承人取得。
二、法定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三、法定繼承的原則有什麼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1)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2)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3)作為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撫卹金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而跟撫卹金有關的就是遺產的繼承,撫卹金不能夠作為遺產來發生繼承,但是可以比照遺產的分配規則來進行確定最終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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