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房產,5年後要求分割是否超時效
案例:
老張有2個兒子,老大婚後分出單過,與父母同居一城。老二大學畢業去外國讀博士,其間,老張和他的老伴相繼去世。老二匆匆趕回看望,又匆匆離去。哥倆都沒有提及樓房等遺產繼承問題。老二走後老大把父母留下的樓房過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事過5年老二回國,他向哥哥提起了繼承父母樓房的問題。嫂子、哥哥不同意:“父母均已去世超過了5年,弟弟主張繼承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且房子已登記在我的名下”。請問,哥哥的説法對嗎,弟弟還能否繼承該樓房?
律師解答: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老二在父母死後,沒有做出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表示,應當視為接受了繼承。這樣父母的遺產就成了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老大和老二的共同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已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過户到哥哥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簡單的認定為哥哥一人的財產,而應認定為其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明。析產、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何時分割,不應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對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的保護不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哥哥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弟弟有權要求分割父母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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