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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若干年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父親去世若干年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在父親去世以後身為孩子當然對父親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是理應享有繼承權的,但可能當時因為各種原因並沒有參與到財產分割的這件事情當中,也是在父親去世已經很多年以後,又因為一些特定的事情請求重新分割財產,當事人可能也是考慮到時間已經比較久遠,所以比較猶豫不決的事情也是父親去世若干年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一、父親去世若干年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1、如未發生繼承,則最長的保護期間為二十年;

2、《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3、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分割遺產要注意的問題都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在分割遺產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劃歸配偶所有,其餘的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如果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既不屬於被繼承人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財產。

3、遺產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或應交的税款。

4、遺產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遺囑方式贈給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5、遺產應當先扣除依法應給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或者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較多的人的份額。

6、遺產應先扣除為胎兒保留的必要的遺產份額。

7、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方法處理。

三、遺產分割協議有什麼內容?

遺產分割協議,是指依法應當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以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對遺產分配問題一旦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應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遺產分割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各繼承人和有關人員(如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職業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

2、遺產人(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死亡時間和地點等。

3、被分割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4、具體分割方案。這部分應寫詳細、明確,不能模稜兩可。

5、如果遺產人生前負有債務,應在協議中寫明各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和償還方式等。

6、遺產分割後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7、在繼承人當中,如果有放棄繼承權或拒受遺贈或已死亡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寫清楚。

8、其他有關事項。

9、最後最好要註明“本協議經公證證明後生效”的字樣,並註明“本協議一式×份,協議人各執一份,公證處存一份。”

10、協議的各方當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並註明訂協議日期。

由此可見,父親去世若干年財產分割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話當然受到法律支持,如果當時並沒有正常的享受到繼承權利,那在長達20年的時間之內都具備訴訟時效。但是如果在父親去世的時候有一些篡改遺囑,或者當初父親在世之前根本就沒有撫養過父親的這些情況,是沒有資格請求分割父親留下來的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