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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均分有爭議不簽字怎麼辦?

一、遺產繼承均分有爭議不簽字怎麼辦?

遺產繼承均分有爭議不簽字怎麼辦?

如果是協議繼承遺產,或是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到場簽字,如果有人不能親自到場簽字,也應當出具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到場簽字。如果是有一個人堅決不去簽字,也不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其他繼承人只能到法院起訴繼承。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但是如果協商不成,比如一方認為份額分配不合理,不願接受分配方案拒不在分配協議上簽字,就出現了繼承糾紛,各繼承人都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放棄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綜上所述,老人去世留下遺產需要處理的,如果繼承人之間對遺囑有異議,對遺囑分配方案產生爭議,可以找有關部門調解,無效的話去法院起訴。當事人需要準備一份民事訴訟狀,闡述要求遺產分割的具體訴求,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