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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親戚不簽字怎麼辦?

一、遺產親戚不簽字怎麼辦?

遺產親戚不簽字怎麼辦?

可以起訴處理,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時,繼承人之間就分配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指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依此規定,繼承權回覆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

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和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其他繼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繼承人佔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對遺產進行新的產權變更登記而自己被排斥進行產權登記,或者作為遺產的房屋被出賣、拆遷或翻蓋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

《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產的繼承分割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財產清算情況而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財產的繼承是需要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的順序來進行處理,如果相關繼承結果不存在違法行為,對方存在侵權的就可以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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