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從遺產扣除可以嗎
一、喪葬費從遺產扣除可以嗎?
法律沒有規定喪葬費可以在遺產中直接扣除,因為不管死者是否有遺產,子女都有安葬的義務。所以,遺產分配和喪葬費的承擔是兩回事。喪葬費一般是由兒女們協商承擔比例,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安葬費可以從遺產中支出;可參照被繼承人的債務來處理;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1, 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
2, 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回鄉證;
3, 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税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5, 提供申辦繼續權的親屬關係證明表(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和鎮政府蓋章並加審查意見);
6,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 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繼承人辦理;
8, 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綜合上面所説的,喪葬費就是屬於在被繼承者死亡之後需要的安葬費用,對於此費用可以由子女們親自來出,也可以在遺產中扣除來,只要繼承者可以協商清楚,那麼就可以保障到繼承者們的合法權益,避免因遺產引起各種家庭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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