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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先去世了孫子有繼承權嗎?

一、父親先去世了孫子有繼承權嗎?

父親先去世了孫子有繼承權嗎?

有權,但只能繼承屬於他父親的那一部分(代位繼承)。還有一種就是遺囑繼承,可以繼承全部遺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從效力上説,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有效遺囑要具備哪些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

父親先去世了孫子還是有繼承權的,至少屬於他父親的那份遺產是可以繼承的。另一種繼承的情況就是有遺囑存在,遺囑裏面寫了留給孫子遺產,孫子就有這部分遺產的繼承權。前提是遺囑要有效合法,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形式都合法,那麼遺囑有效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