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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繼承權有時效嗎?

關於房產繼承權有時效嗎?

離婚的時候,人們在意就是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財產中最重視的就是房產。那麼關於房產繼承權有時效嗎?是有時效的,並且是二十年的時間,還有訴訟的期限是兩年時間,所以要對這方面進行起訴的一定要在合理的時間提出。

一、房產繼承權有時效嗎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該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繼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就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護了。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後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相關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房產繼承權有時效嗎?有時效的規定,一般的案件都是有時效的規定的,法院處理案件也是講究效率的,因為每天都要受理處理非常多的案件,如果沒有時效的規定,很多案件堆積在一起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